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,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,檢送發布令影本、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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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4-09-03 16:37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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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 |
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,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,檢送發布令影本、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,請查照轉知。 |
一、 |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8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300023235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,已明定公務員每日、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;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,延長辦公時數上限,由總統府、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;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,則由總統府、 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,或授權所屬機關(構)依其業務特性定之。爰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「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,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。」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。 |
正本: |
本府各處、本府所屬各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、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