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3-14 10:05:41 點閱:36
壹、主 旨:公告受理115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貳、依 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。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」第5、6章。
四、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民國108年7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。
叁、公告事項: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
後備軍人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一年以上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二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二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肆、緩召處理時限:
一、公 告:114年3月14日至
二、宣 傳:114年3月14日至
三、受理申請:114年4月1日至
伍、應繳驗證件:
一、初次申請:聘書、畢業證書、教師登記合格證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、身份證等影本證件。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(實習年資得併計)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。
二、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(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)。
陸、受理單位:本校人事室辦理。
柒、附 註:
一、前經核准緩逐召有案有效期限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者,若尚符條件應於規定期限內(10月)申請延長時效,逾期未申辦者,將自動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;逾年度申請期限以後,除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外,餘均不得補辦。
二、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