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4-05-20 15:19:53 點閱:87
彰化縣政府 函 |
地址: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:科員 張婷雅 電話:04-7531422 電子信箱:ya0522@email.chcg.gov.tw |
受文者: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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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|
發文字號: | 府人力字第1130181501號 |
速別: | 普通件 |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附件: | 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(共2個電子檔) (1130181501_ATTACH1.pdf 1130181501_ATTACH2.pdf) |
主旨: | 銓敘部就該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所釋有關「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,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」等規定補充規範一案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,併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