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3-06-09 08:49:12 點閱:199
【彰化縣推動數位學習表現優異教師獎勵原則】
一、 目的:為獎勵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積極推動數位學習或致力於數位教學之教師,激勵教育工作士氣,特定本獎勵原則。
二、 依據: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。
三、 獎勵原則:
(一) 獎勵對象為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,並以未兼主任職務教師為優先。
(二) 請檢附相關資料,由本府進行審查。
(三) 推薦條件,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:
1. 除A1、A2研習外,參與教師數位教學增能培訓相關課程,每學年研習時數達12小時以上者。
2. 擔任跨校公開授課者,且已導入數位學習模式教師。
3. 使用學習載具融入課堂於每週教學時數已達50%,且有具體績效者。如:運用學習平臺進行教學之成果資料、校內載具使用(借用)時數之證明等。
4. 投入數位行政推動相關工作,有優良貢獻者,如:擔任跨校數位教學增能研習講師或擔任跨校交流分享教師等。
四、 獎勵作業:
(一) 學校得於每學年結束1個月內召開會議,確認名單,並檢附相關會議紀錄、核章後建議獎勵名冊及佐證資料,逕送(寄)縣網中心。
(二) 特殊優良事蹟且查證屬實者,本府得逕予提報。
前(一)、(二) 項名單經本府審查通過後,函發所屬學校轉發獎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