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一、規範目的
為確保本校網路資源能被充份利用、有效管理及維護系統安全,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可供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與學習,特依教育部 90 年 12 月 26 日核定的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,訂定彰化縣立埔心國民中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二、規範對象
本規範適用於全職教職員工生(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)。
三、使用網路資源相關規定
1. 網路使用者使用校園網路時,應遵守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、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
及本規範之相關規定。
2. 網路使用者所擁有之個人認證資訊,應妥善使用本校網路資源,並負因該帳號及密碼使用時
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。
3. 本校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,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,負有保密義務,不得任意提供他人
使用、亦不得洩漏所擁有的帳號及密碼資料,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重大威脅。
4. 本校離職之教職員工及不具本校學籍的學生,於離職或離校生效後,網路資源帳號之使用權
,立即停用。
5.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,其中包括:
(1)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(2)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(3)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,放置於公開的網站上。
(4)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6. 為維持校園網路正常運作,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為:
(1)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。
(2) 不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入侵他人之
電腦或其相關設備。
(3)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。
(4)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,及其他影響本校網
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。
(5)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或類似功能之方法,從事散布謠言、詐欺、誹
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等等不當行為。
(6) 其他不符校園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。
7. 為維護校園網路正常運作,校園內不得自建學術網路外之其他網路。
8.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分
(1) 本校學生若行為涉及網路資源之濫用、侵犯智慧財產權、侵犯個人 隱私權,視情節之
輕重,核予相關程度之懲戒,由資訊組檢具事實 送交學務處議處。
(2) 違反本規範之教職及行政人員,通知所屬主管限期改善。
(3) 若上列行為涉及違反法律時,尚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9. 本規範經本校「資訊推動小組」及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