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埔心國民中學家長會組織章程
一、依據:本章程依據縣政府98年7月31日府教學字第0980178181號『彰化縣縣立高中以下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』訂定。
二、本委員會置委員、常務委員、副會長、會長。
三、委員、常務委員、副會長及會長之產生及職責:
(一) 委員:
1.本會設家長委員若干人,由上屆委員優先選任及各班級家長代表推選之。
2.委員負有共同關心學校與家長會相關事務之責。
(二)常務委員:
1.本會置常務委員若干人,由上屆常務委員優先選任,如不足名額由現任委員中選任之。
2.常務委員負責處理委員會平時之相關會務。
(三)副會長:
1.本會置副會長1~5人,由上屆副會長優先選任之,不足名額由現任常務委員中選任之,如再有名額,由委員互選產生。
2.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家長會事宜,並代表家長參加學校依規定應有家長代表參與之組織或會議。
(四)會長:
1.由全體委員推選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2.會長之職責:
(1)綜理會務。
(2)協助推動校務之正常運作。
3.代表家長參加學校依規定應有家長代表參與之組織或會議。
(五) 為協助委員會之正常運作及會務推展,本會除繼續敦請歷任會長擔任榮譽會長外,得聘請熱心教育之歷年卸任副會長 、常委、委員及地方熱心人士擔任顧問。
四、本會為利會務之順利推展,得置秘書及總幹事各一人,由會長聘任之,其掌如下:
(一)秘書: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及聯繫工作。
(二)總幹事:
1. 受會長之命,處理家長會財務及相關業務。
2. 處理家長委員會庶務工作。
3. 其他有關學校與家長會相關事宜。
五、會期:
(一)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大會,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召開。
(二)每學期期中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。
(三)視業務需要,會長得以召開臨時委員大會及臨時常務委員會。
六、獎勵
合乎下列各項條件者,公開致贈獎牌予以表揚。
(一)家長會長、擔任三屆以上之資深家長委員卸任時。
(二)積極參與家長會及學校活動,常務委員會評鑑為特優委員或顧問。
七、經費
(一)本委員會經費之籌措,由每學年第一次委員會決議之。
(二)每學年度應編列年度經費概算,提常務委員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後執行。年度結束應將經費使用情形,向委員會提出 報告。
(三)委員會經費使用項目包括:
1. 獎勵各項教學活動或比賽績優師生。
2. 辦理校內急難救助。
3.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重要活動(包括校慶運動會、畢業典禮…等)。
4. 支援學校教學設備。
5. 辦理慶生及自強活動等聯誼活動。
6. 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。
八、本章程經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